• 考试介绍
  • 考试时间
  • 考试科目
  • 考试大纲
  • 考试教材
  • 报名时间
  • 报名条件
  • 报名入口
  • 报名费用
  • 准考证
  • 成绩查询
  • 证书领取
  • 中级会计 > 考试资讯 >

    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?

    2023-03-15 17:07:09高顿网校

    滴水可穿石,梅花香自苦寒来。大家要想成功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就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。下面就跟高顿小编一起打卡今日中级会计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吧。

    经济法

    一、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?

    (1)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;

    (2)发回重审的;

    (3)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;

    (4)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、审判监督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;

    (5)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。

    二、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形?

    (1)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。

    (2)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。经当事人双方同意,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。

    (3)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、电话、短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、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。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,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,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。

    (4)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由审判员独任审判,书记员担任记录。

    (5)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。

    热点阅读推荐
    以上就是【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?】的全部内容,如果你想学习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知识,欢迎前往高顿教育,这里可以学习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精品课程,练习更多免费题目,还能及时了解实时更新的考试资讯!

    2023中级必考资料+学习计划表

    点击领取资料

    上一篇: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吗?

    下一篇: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领取?

    相关推荐

    沪ICP备14038153号

    CopyRight © 2006-2022 高顿财经